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PRODUCTION SAFETY(缩写HLJPAPS )。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面向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由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安全生产工作者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黑龙江省委社会工作部。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发展规划、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修定工作;开展组织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三)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出版和发行会刊、安全生产书籍,办好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四)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活动,促进会员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五)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评定、展览和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成果推广;
(六)承担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指导、培训等相关工作,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和标准化达标,推动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七)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审和推荐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培训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各行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教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人员等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课件和试题库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安全风险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险及事故预防、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考试、竞赛、预案编制等技术服务;
(十)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建设一支廉洁公正的专家队伍,为政府、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
(十一)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担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检测检验等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人员资格认可的相关工作;
(十二)开展安全生产国内外合作、交流、考察等活动;
(十三)为会员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能积极参加本协会工作与活动;
(三)在本协会的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工作与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条件、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查、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长远规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